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天津农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为推进我校的二级民主管理工作,特制定《天津农学院(系)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院(系)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系)级教代会],是院(系)级单位领导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人数在50人以下的院(系)级单位可通过召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以下简称教工大会)的形式,建立起二级民主管理的制度。其性质、作用、职权与要求同院(系)级教代会相同。 第四条 院(系)级教代会和教工大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在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院(系)级教代会和教工大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院长(系主任)和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与审议本单位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有关院(系)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与通过院(系)和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讨论并决定院(系)和本单位的教职工劳务酬金和奖金分配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 (4)评议、监督院(系)和本单位领导干部,对他们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院(系)和本单位行政领导的人选。 第六条 教代会和教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系主任)和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院长(系主任)及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院(系)级教代会代表。代表一般占本单位人数20%左右。其中,教职工人数100人左右的可为25%,教职工人数在150人左右的可为20%,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可为15%。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所、教研室、科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以上,高级职称代表一般不少于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必要时可由本单位更换或补选。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院(系)和单位、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即失去代表资格;应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另选他人替补。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院(系)和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有对院(系)级教代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打击报复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院(系)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以独立建制的院(系)和校直属机构为单位,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或教工大会制度,并接受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校工会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四条 院(系)级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院(系)和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一般为五至七人。 第十五条 院(系)级教代会和部门工会实行主要领导合一的原则,即院(系)教代会主席团主席原则上由部门工会主席兼任。 第十六条 院(系)级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代表或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表决结果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代表或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各部门工会是院(系)级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包括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和安排意见,并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教代会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等。 (2)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与落实。 (3)代表教职工参加本单位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述和建议,并予以妥善处理。 (4)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 第五章大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每次院(系)级教代会或教工大会召开,应有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如有即将出台的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也应提交大会讨论审议。大会最后要形成经代表表决通过的决议。 第十九条 在大会召开期间,部门工会主席和有关人员应向大会作工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也应在大会开始和结束时,分别作动员讲话和总结讲话。同时,应该邀请校工会负责人到会指导和讲话。 第二十条 每次大会召开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两个半天。要保证大会既有领导作报告和讲话的时间,又要有代表们比较充分地讨论和审议领导报告与讲话的时间,还要有大会表决和做总结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在大会召开前,应做好充分的材料准备。大会的主要报告应事先印制成书面材料发给每位代表和与会人员。同时,要认真做好会场的布置工作。包括要有会标、国旗、主席台和发言席等。大会开始时要奏国歌。大会结束后,还要及时做好大会精神的宣传与贯彻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后勤集团与产业系统的职工代表大会参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