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天津农学院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社会主义大学,完善管理制度,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在院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团结广大教职工,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把我院建设成为具有城郊型特色的农业高等院校而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 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听取院长的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经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调配方案、购分房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福利事项。
(四) 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根据情况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教代会定期听取院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并责成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予以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教代会提案,凡能够解决的努力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执行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党总支(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教学、科研两个中心,其中教学单位教师、科研人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本单位代表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是: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采纳与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学校和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及要求,代表广大群众利益,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的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
大会主席团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两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主要任务是在大会期间主持大会相关工作,讨论审议大会中心议题。
第十三条 大会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即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主持教代会及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会。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大会的表决必须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的迫切关心的问题确定,在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一般以系处总支(支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由代表团选举团长1人,联络人员1人,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福利工作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教职工代表团在本单位筹备小组指导下,参加学校及本部门重要问题的调研及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十九条 原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筹备工作。组织选举每届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及做好其它会前准备工作。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到重要问题,负责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对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五)处理教代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活动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财务部门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