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天津农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教卫字[1985]4号文)和《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意见》(津党教[1995]144号文)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要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教代会职权的严肃性,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
第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上依照本规则议事。
第六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 天津农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院长的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经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3.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调配方案、购分房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福利事项。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根据情况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八条 院长及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交待会下设提案处理、教学科研、生活福利、精神文明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执委会在代表中提名,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一条 教代会执委会要定期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确定教代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章会议的准备
第十二条 教代会召开之前,教代会执委会应进行下列工作准备:
1.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草案;
2.提出列席大会人员建议名单;
3.及时向党委汇报大会筹备情况;
4.将大会主要议题的书面材料印发各代表团酝酿讨论;
5.征集提案;
6.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召开之前,各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会议,对大会的议程、议题和报告进行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讨论意见,适时对上述问题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由院党政有关领导、教代会执委会正副主席、教师代表、干部代表、工人代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将对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大会议程、议题和报告进行审议并通过。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召开之前,举行预备会议。教代会主席召开并主持预备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副主席担任大会主席团秘书长,主席团会议确定大会执行主席。
第四章会议的举行
第十八条 教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在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下,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
第二十条 大会举行期间,由教代会主席或副主席召集代表团会议,就提案和有关报告等进行讨论,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报告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 大会闭会后,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主席可以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举行会议时,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照议程逐项进行。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提案表由大会统一印制,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一式两份。
第二十三条 经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审议同意立案的提案,按内容整理、归纳后,由教代会执委会主席分别提交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并及时答复代表。
第二十四条 对不予立案的提案,按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由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分别提交有关单位并责成有关单位及时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五条 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对提案的处理情况做出处理报告。处理报告最后限时,在下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
第六章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二十六条 院行政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在大会期间应向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工作报告经代表团审议讨论后由大会主席团将意见收集、归纳、整理后报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院行政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应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给予充分重视并及时将采纳、吸取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反馈给教代会主席团。
第七章需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凡需要提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如:学校提出的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医疗改革方案、分房条例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和事项,有关职能部门要吸收教代会执委会有关负责人源头参与制定,并充分听取和吸收代表的意见,提交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院党委、行政批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院党委对干部考察、考核、评议的统一部署,教代会执委会配合党委组织部,有计划地对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党委在考虑干部的任用时,应尊重教代会的评议意见。
第八章执委会会议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条 执委会成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三十一条 执委会表决方案,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执委会主席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通过实践继续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1998年12月